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校研究生的婚育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集中精力学习和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婚育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会同研究生处负责。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婚姻与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学业与婚育的关系。学校提倡学生晚婚晚育,引导研究生坚持以学业为重,对已婚及生育子女的研究生不予特殊照顾。
第四条 建立在校研究生婚姻状况登记卡,及时掌握在校研究生婚育情况,毕业时将学生的婚育情况纳入学生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时,已婚者必须持婚育证件到研究生处登记备案,由研究生处上报学校计生办,接受学校婚育管理和服务,一个月内不进行登记备案者,研究生处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在读研究生办理结婚登记的,必须持《结婚证》到研究生处登记备案,由研究生处上报学校计生办,接受学校婚育管理和服务。一个月内不进行登记备案者,研究生处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女研究生如需生育,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经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后,到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未办理生育服务证者,毕业时不给予颁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保证在读研究生的教学水平质量。符合生育条件的在读女研究生如需生育子女,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为一年,研究生自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以内搬离学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安排宿舍,不享受助学金。
第九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女研究生在入学报到时若已怀孕,必须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翌年新生报到时,凭学校上一年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暂缓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开学一个月内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男研究生,在其配偶怀孕3—6个月以内,应凭其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发的生育证明材料,到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其婴儿出生以后20个工作日以内,应再次备案,逾期不进行登记备案者,毕业时不给予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均由个人承担。所生子女的户籍,由个人向有关户籍管理机关申报,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将其所生子女户籍落在或迁入学校集体户的业务。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研究生,学校视其情节,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非婚生育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超计划生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有关研究生婚育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照《海南师范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计生办、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婚育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学校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08年12月2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