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保障学术型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培养环节管理,根据《海南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海师办[2011]107号),现将制定2012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
个人培养计划是指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根据培养方案,按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的研究生个人课程学习计划、学位论文计划、实践计划(包括社会实践、教学实践)等。个人培养计划要对学习科目、时间、达到的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学位论文工作等做具体规定。
二、工作程序
1、各学院召开导师工作会议,研究个人培养计划定的具体事项,布置任务,明确要求。
2、个人培养计划的拟定由导师负责,研究生参与完成。在学位论文研究等环节上,导师应征求研究生个人意见。
3、学院组织人员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对拟定的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审核,有问题的返回修改,审核通过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注意事项
1、个人培养计划须按本专业2011年版培养方案(海师办[2011]86号)的要求制定。
2、个人培养计划应对研究生个人的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及学位论文工作等作出相应计划或说明。
3、个人培养计划中必须包括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研讨等环节。
4、同等学力及跨专业攻读的研究生应在个人培养计划中列出计划补修的本科主干课程。跨一级学科学习者,须补修本科3—4门主干课程;跨二级学科学习者,须补修本科主干课程2-3门。导师应根据培养实际需要,在相应本科专业的主干课程中选择。补修课程成绩记载为合格或不合格,不计学分
5、2012级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与审核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要求一式四份,导师、研究生本人、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各存一份。
附件:《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