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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重修考试、补考等考试组织工作的通知
    2014-12-03 16:26:21 点击率: 来源:本站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考试(考核)管理,规范考试工作程序,提高考务工作效率;同时,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课程教学质量,根据《海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海师办〔2014〕52号)》、《海南师范大学重修、缓考、免考管理规定(海师办〔2014〕5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明确重修考试、补考等考试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毕业“清考”,实现毕业生课程考试工作的常态化

从2015届毕业生开始取消毕业“清考”,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不再安排补考工作,即:毕业班第8学期开出课程当学期不安排补考;单学期课程不及格课程不再安排毕业前补考;双学期重修或重考课程跟随低年级参加考核,不再组织针对毕业生的单独考试。

二、实行开学初补考制度,调动学生假期补课学习的主动性

从下学期开始,实行开学初补考制度,补考工作安排在开学前五周完成,补考课程原则为上一学期初考不及格的课程,但以下情况由学生个人申请(填写附件2),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开学初的补考:

(1)上一学期已办理缓考手续的课程(无故缺考的除外);

(2)有效学籍年限内往届学生不及格课程(每生限报6门课程)。

(3)上一学期由于培养方案修订等原因教学计划有改变,不能正常安排重修考试的课程。

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补考信息确认及统计,各课程开课学院具体落实考务工作。开学前开课学院从正方教务系统中以班为单位导出不及格名单,组织学生在新学期入学报到时确认参加补考科目,逾期不确认的视为放弃补考机会。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本科为四年),每位学生每门课程仅有一次补考机会,凡报名后无故缺考的,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成绩以0分记录。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成绩合格给予学分但绩点以降1计算(缓考课程除外)。

三、积极落实课程重修安排,灵活组织重修考试工作

1.独立开班的重修课程可单独设考。通识教育课程的重修学生达30人以上、专业课程的重修学生达15人以上时,根据实际需要,开课学院可以单独组织重修辅导班,并可以组织单独的重修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最后一次课随堂进行,具体考核方式、成绩比例等参考考查课程,可灵活安排。

本学期《高等数学》和《普通物理》通识课程将独立组织重修辅导班,利用双休日和节假日安排上课,并单独组织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人数较多的重修课程可在学期末单独设考。重修人数达30人以上的课程可单独组织命题、单独设立考场,重修考试时间安排在学期末全校停课后进行,一般与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时间一致,开课学院也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但由全校统筹安排并列入期末考试计划,各开课学院安排此类重修考试须提出申请,于考试前三周报教务处审批,不得提前组织此类重修考试,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3.除单独设考以外的重修课程,原则上重修学生跟随低年级课程考核参加重修考试,不单独组织重修考试。

4.重修考试管理规定。重修考试原则上安排当学期开出课程随班重修考试,未开出课程不安排单独重修考试。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每位学生每门课程重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凡报名重修考试后无故缺考的被计入重修次数,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成绩以0分记录;重修考试按卷面成绩记载(单独组织重修辅导班的可有平时成绩),成绩合格给予学分但绩点以降1计算。

四、明确“重考”管理规定,严肃考试管理

学生所选课程考核初考成绩及格,但认为成绩不理想或绩点未达到获得学位的绩点要求,学生个人可自愿申请重考。重考课程为75分以下初考及格的专业课程;学生每学期申报重考课程不得超过2门,每门课程只能重考1次;重考安排原则上跟随低年级课程考核进行,一律不单独设考;凡申报审批后无故缺考的,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成绩以0分记录;重考课程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以重考成绩为最终成绩,学分绩点正常计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重考”。申请重考学生须填写“附件2: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申请表”。

五、规范考试工作程序,加强考试组织管理,严肃考试纪律

各学院要根据考试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开学初补考和重修考试的相关工作,要规范考试工作程序,加强考试组织管理,严肃考试纪律。

1.学生所在学院以学院为单位做好报名组织工作,向全体师生通报相关考试消息,收集学生考试信息并填报“附件1: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基本信息表”,做好考试基本信息的汇总及统计工作,并在考试前一周将信息表报(纸质版和电子版)送教务处。

2.正常重修和初考不及格参加补考的学生不需要填写申请表,有以下情况的须填写“附件2: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申请表”,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1)学生可申请跟随低一年级相应课程的重考;

(2)上一学期已办理缓考手续的课程,可申请开学初补考;

(3)在有效学籍年限内的往届学生申请补考和重修考试;

(4)因培养方案修订等原因教学计划有改变,申请参加不再开设的课程重修考试。

3.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课程考核,须在课程考核前一周提交缓考申请,须填写“附件3: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课程缓考申请表”,根据要求办理相关缓考申请手续。

4.开课学院做好考试安排工作,考试结束后,按“附件1: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基本信息表”的格式,报送成绩单。

5.开课学院要加强成绩管理,指定专人按要求做好成绩登录工作,凡“考试基本信息表”中没有列出的学生一律不安排补考或重修考试,如参加考试成绩一律不予登记。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细则为准。

 

 

                                                                                                                                                       教  务  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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