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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师范大学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学期间应取得科研成果暂行规定
    2012-12-11 09:17:22 点击率: 来源:本站

 

为使研究生在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的基础上,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并能取得创造性成果的能力,进一步规范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学期间科研、发表论文工作的要求,保证我校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我校硕士学位申请者(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以同等学力方式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有署名海南师范大学公开发表(或接受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权威机构鉴定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如下:

(一)理科研究生

以下四项至少须符合其中一项:

1、申请人有1篇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身份(第一作者须为其指导教师)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学术刊物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

2、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有关成果(其排名应在有效名次内)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奖励。

3、有一项省厅级以上与研究生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成果奖或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或有一项专利成果(其排名应在有效名次内)

4、参加专著或教材的编著,并正式出版(含接受出版),其单独撰写的字数不少于2万字。

(二)文科研究生

以下五项至少须符合其中一项:

1、申请人有1篇以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身份(第一作者须为其指导教师)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学术刊物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

2、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有关成果(其排名应在有效名次内)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奖励。

3、申请人有2篇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被中国知网收录的)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4、有一项省厅级以上与研究生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成果奖或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其排名应在有效名次内)

5、参加专著或教材的编著,并正式出版(含接受出版),其单独撰写的字数不少于5万字。

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有出版号)上发表的论文,在学位授予审核时可作为我校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予以认定。

二、学位申请人提交学位申请材料时,必须附有代表性学术论文(可以是同意接受发表的证明)或科研成果鉴定书或专著及教材(可以提供正式出版合同)。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按要求认真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取得科研成果的情况作出审核。

四、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讨论硕士学位申请时,应根据《海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授予学位对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要求,严格把关。

五、在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科研成果未达到要求,但符合学位论文答辩其它要求的,可申请进入论文答辩程序,通过论文答辩者,可先予毕业,但暂缓授予学位。在两年内,满足科研成果要求的可申请补授学位。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科研成果未达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超过规定期限,本次申请无效。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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