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不断提高研究生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深入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海南师范大学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以海南师范大学名义所从事和完成的,并以海南师范大学为署名单位且公开出版发表的学术科研成果。
第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术科研成果专项奖励基金,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科研奖励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五条 下列科研成果可申报奖励:
(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EI(Engineering Index一《工程学索引》)、ISTP(Index to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Proceedings一《科学技术学报索引》)、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Arts and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一《艺术人文引文索引》)、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收录的,可直接申报特等奖;
(二)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两篇以上(含两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研究论文、译文或其它科研成果;或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全国性竞赛中获奖的论文,可申报一等奖;
(三)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非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三篇以上(含三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研究论文、译文或其它科研成果;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读的论文,可申报二等奖、三等奖。
(四)出版学术类专著,独著可申报特等奖,合著可根据贡献情况,申报相应级别的奖励。
第六条 申报特等奖不受名额限制;一等奖,设3名;二等奖,设6名;三等奖,设9名。
获特等奖的奖励1000元/人;获一等奖800元/人;获二等奖600元/人;获三等奖300元/人。
第三章 评审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科研奖励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委员会主任,成员由研究生处、各学科点负责人组成。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校研究生科研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复核审批获奖名单。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及专家组成的研究生科研奖励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科)研究生科研奖励评审工作,评定和通过获奖名单。
第八条 研究生科研奖励评定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为研究生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科研成果每年审核、奖励一次。每次成果奖励期限为前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取得的学术成果。当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为个人申报时间。
毕业生毕业前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当年奖励范围。
第十条 个人申报并经研究生指导教师签字认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SCI、EI、ISTP、A&HCI、SSCI、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收录的,附检索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论文的,提交期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期刊目录及论文全文。
第十一条 学院审核申报人的材料,由评审小组根据评选条件提出初评获奖名单,连同申报材料一同报送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形成汇总材料,报校评审委员会复核批准。
第十二条 校评审委员会复核批准的奖励名单在全校张榜公布,获奖者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申报、评定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没有参评资格:
(一)本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
(二)本学年内受到研究生处或学院通报批评;
(三)因违反学校其他部门管理条例而受到处罚不满半年;
(四)课程学习或实践等环节考核不合格及有补考纪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外的科研成果,如成果突出确需予以奖励的,以个案讨论处理。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