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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2-12-10 16:00:04 点击率: 来源:本站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海南师范大学

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是我国发展教育、科学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我校各级组织及有关人员要以“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为指导思想,按照本细则的具体规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人,委员2030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教学科研人员中的教授、副教授和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一般不超过60周岁。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应有2/3以上的成员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经所在单位推荐,由校长批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审核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门数、科目成绩和科研成果;

3、审核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4、审核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5、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6、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7、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做出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

8、研究和处理授予硕士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9、制定、实施学位工作的有关条例、办法和规定;

10、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11、对拟新增学位授权专业进行审议,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 全体学位评定委员的2/3以上人员出席,会议决议方能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即为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份召开全体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主席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

 

第三章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由59人组成(含分委会主席),由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中副教授以上人员须占2/3以上,分委员会主席由所在学院院长担任,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硕士学位申请者的科目成绩、修学学分和科研成果,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2、审议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3、审议硕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4、审核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5、审议并推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6、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审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和论文评阅人,并报研究生处备案。答辩结束后,负责整理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

7、对本单位拟新增学位授权专业进行审议;

8、研究处理本单位其它有关学位问题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决议即为有效。

 

第四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本校研究生,在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可填写相关学位授予申请表格,连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课程成绩单、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清单及复印件、毕业登记表等相关材料递交所在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上述材料一般应在论文答辩前二个月提交。学位申请者不得同时向两个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十一条  对申请授予硕士学位者的学术水平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及操作技能;

3、初步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教学、科研和生产技术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书籍,并能用外语写出论文摘要。

 

第五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及硕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合以下基本要求,方予以办理硕士学位申请手续:

1、学习和工作中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拟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的修学,所修总学分及学位课程学分均符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没有考试不及格的学位必修课;  

3、提交答辩的论文应具有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并通过论文答辩;

4、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达到《海南师范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学期间应取得科研成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我校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同时进行。指导教师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应写出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学院对申请者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学院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

 

第六章  学位论文与评阅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论文开始前,研究生应在查阅、研究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研究方案和开题报告,并经两名副教授及以上的专家审核确定;

2、硕士学位论文应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有一定的新见解和新内容,其具体要求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制订;

3、硕士学位论文概念清晰,论据可靠,分析严谨,数据真实,文字通畅;

4、社科类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自然科学类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中、英文摘要各800字左右,并附参考文献及参考书目。外国语言文学类的研究生,一般要用本专业语种撰写论文和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硕士学位:

1、硕士学位论文是综合他人成果,没有自己的独立见解或实验依据;

2、硕士学位论文立论和计算方法错误;

3、试验或计算粗糙,试验数据和结果不能论证其课题的基本论点。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一般应在第3学期完成;最迟须在第4学期底前完成。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应达到其全部学习时间的一半以上。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最迟须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在15天内审毕,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研究生在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可将论文印制。论文最迟应在答辩前30天内印制完毕,论文印制规格遵照《海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工作主要由各学院组织开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两名学术造诣较深、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评阅论文。评阅人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审阅意见》,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两份评阅意见书最迟须在答辩前一周送各答辩委员。

第二十条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将根据情况抽取部分或全部硕士学位论文进行盲审。研究生论文盲审格式要求如下:

1、论文封面隐去作者姓名和指导教师姓名,保留学科专业名称及论文题目;

2、中英文扉页隐去作者姓名、导师姓名、班级、学号等个人信息,保留学科专业名称及论文题目;

3、版权使用授权书上请勿在作者和指导教师处签名;

4、原创性声明上作者处请勿签名;

5、发表学术论文及参与科研情况等仅以第几作者注明即可,不要出现作者或他人姓名;

6、删去致谢页;

7、论文双面打印。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与论文答辩资格相联系:

1、两份《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并同意答辩者,获得答辩资格,可直接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2、两份《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但评阅意见为“学位论文须根据建议修改完成后同意参加答辩” 者,须根据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附《学位论文修改说明》,对专家意见逐条回答、说明、解释,同时标注学位论文修改之处的页码,经导师审核并在修改说明上签字同意,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下次须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3、两份《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有一份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或评阅结论为 “不同意答辩”者,可追加1位评阅人。追加的评阅人原则上应是校外专家,追加评阅须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报送研究处同意后方可进行。若追加评阅人的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者,则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下次须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4、两份《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评定等级均为“不合格”或评阅结论为 “不同意答辩”者,则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下次须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及修改意见由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直接反馈给学位申请人,反馈信息包括学位论文修改建议和评价结果,不包含评阅专家信息。

 

第七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按各研究方向组成。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位点推荐,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送研究生处备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教授、副教授和相当职称的专家5人组成,一般应包括至少1名校外专家。导师不得担任所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主席。主席由硕士生导师中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组织和处理有关答辩工作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工作有关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三条  答辩一般安排在每年530日前完成。如有一名答辩委员因故缺席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答辨也可如期进行。但应将缺席者的书面意见在委员会中宣读,其意见应作为有效票计算。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前一周将论文送达每个答辩委员。答辩委员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就学位论文是否合格和是否可以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计名投票方式,获2/3以上答辩委员同意,才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

第二十六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宣读答辩纪律和要求;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XXX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开始;

3、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研究生学习情况及业务鉴定;

4、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一般20分钟左右);

5、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时间一般在20分钟);

6、回答问题结束后休会,休会期间答辩委员举行会议(除答辩秘书外其他人员回避),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交换意见,作出评价;对是否授予学位投票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填入《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会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7、复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语和决议(不公布票数)。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作结业处理。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如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补做论文和再次论文答辩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及学位申请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秘书职责:

1、答辩委员会秘书必须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在答辩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

2、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名单确定后,向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发出聘书,并将学位论文送交评阅人评阅;

3、协助安排研究生答辩时间、地点,并负责安排外单位答辩委员的接送;

4、答辩前一周收齐论文评阅意见,导师评语,并将论文分别送至每位答辩委员会委员;

5、作答辩记录及会议记录,发表决票(表决票盖章有效,事先填好研究生姓名,答辩日期),并负责监票;

6、填写学位审批材料中的有关内容;整理有关答辩材料,并交学校研究生处;

7、发放答辩及论文评阅津贴。

第八章 学位评定和授予

 

第三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学位申请材料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对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以不计名投票方式,所形成的决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有争议的问题应认真审核,慎重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  全体学位评定委员的2/3以上人员出席,会议决议方能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未参加会议的学位评定委员不能采取通讯方式或请其他人代投票的方式投票。

第三十二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行为事实,应予复议,可以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学生申请之日作为获得学位的研究生颁发学位证书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除执行本细则外,另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1、研究生在学期间曾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2、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学术品德恶劣,其中包括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十七 处理学位授予异议事项程序:

1、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送交校研究生处;

2、研究生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由校研究生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审核;

3、因非学术问题所提出的书面意见,由研究生处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仲裁。

三十八条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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